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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族和宗教局   上传日期:2021年05月26日   字体:[ ]

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实施,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准确深入的理解把握《办法》,现就《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2015年起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评选命名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2020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出台后,为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做好全市各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根据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一项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

二是推动示范区示范单位评选命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实施动态管理为突破,科学设置示范区示范单位资金扶持、监督检查、效果评估等具体内容,稳步完善创建工作管理体系,推进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

三是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将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培育、评比、命名、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工作内容,从而凝聚更广泛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力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23条,明确了命名的范围、责任主体、原则、流程、管理等。

一是实施动态管理。为防止“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现象的发生,《办法》规定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以此激励基层持续深化创建的热情。

二是建立数据库和备选库制度。《办法》规定沈阳市已命名的各级示范区示范单位纳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每年由属地上报开展创建工作情况;将有效期满的各级示范区示范单位和各地区上报未命名的单位统一纳入备选库统一管理。

三是明确资金扶持类别和金额。对于命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区示范单位,分别给予5、4、3万元的资金扶持,未命名准备申报市级的和已命名拟向上一级推荐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也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资金扶持,进一步明确培育打造的力度,提升各地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建立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机制。为做好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复检制度和效果评估机制,通过监督检查等形式“回头看”和全年创建工作的整体效果评估,巩固和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水平,有力推动示范区示范单位规范化管理。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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