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名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依据《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我市开展第四批“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选命名。
二、命名过程
2021年4月29日,根据我局印发的《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以及开展第四批评选命名工作的安排,各区县(市)积极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并于5月14日前报送相关材料,共推荐各类单位39个。在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采取查看台账资料、检查创建内容和听取专题汇报相结合的方式,对13个区县(市)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重点检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习落实情况、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及相关制度规范建设等情况。根据实地检查结果,经市民族和宗教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命名和平区北市场街道等10家单位为第四批“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2021年6月24日,我局正式印发《关于命名第四批“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沈民宗发〔2021〕7号)。
三、发挥作用
总体上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选命名工作,有效激发了各区县(市)推进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各地区普遍结合各自实际,选取基础好、热情高的单位进行培育打造,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下一步,要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一是组织各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交流活动,将近年来涌现的示范区示范单位更好地展示出来,互相之间取长补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二是继续培育更多不同类型、不同层面、更高层次的示范区示范单位,推动全市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