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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四批“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来源:市民族和宗教局   上传日期:2021年08月16日   字体:[ ]

各区、县(市)民族和宗教局

年初以来,各区、县(市)依据《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培育、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动创建工作向基层延伸、向实践拓展,并按工作要求向我局推荐了39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备选单位。6月,我局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验收。根据检查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命名和平区北市场街道、沈河区朱剪炉街道晓春社区、铁西区兴华街道九委社区、皇姑区华山街道惠胜社区、大东区大北街道、浑南区英达满族小学、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苏家屯沙柳路小学、新民市张家屯镇后大河泡村、康平县沙金台蒙古族满族乡10家单位为第四批“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方式载体,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和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同时,要切实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沈阳高质量发展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

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各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交流活动。希望各地区结合实际,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近年来涌现的示范区示范单位更好地展示出来,互相之间取长补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继续培育更多不同类型、不同层面、更高层次的示范区示范单位,推动全市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

2021622


文件链接:《关于命名第四批“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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