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制定《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是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常德街8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88860851
传真号码:024-88860855
电子邮箱:bgs-smzhzjj@shenyang.gov.cn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局领导及分工;
(2)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民族和宗教领域规章制度;
(4)依法公开的文件及解读;
(5)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局重点工作;
(7)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人事任免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工作职能、领导简介、内设机构、新闻中心、部门会议、领导访谈、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人事任免、财政信息、政策法规、政策解读、建议提案、政民互动”等内容。
4.公开方式
通过登录本部门网站,网址为mw.shenyang.gov.cn。
同时,本部门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触摸屏、户外LED大屏幕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制作相关印刷品公开政府信息。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常德街8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88860852,88860853
传真号码:88860855
邮政编码:110001
电子邮箱:bgs-smzhzjj@shenyang.gov.cn
(二)申请的提出
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填写《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沈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www.shenyang.gov.cn/zwgk/zfxxgkzn/)下载打印。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
(三)申请方式
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和平区常德街8号609。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和平区常德街8号609。
联系电话:88860852
邮编:110001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发送至电子邮箱:bgs-smzhzjj@shenyang.gov.cn,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88860855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本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
(五)书面答复
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示的,本部门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示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示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需告知申请人。
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部门电话举报或投诉。
投诉电话:88860852
传真号码:88860855
通信地址:和平区常德街8号。
邮政编码:110001
接待投诉时间: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83779291。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