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同意沈阳市伊斯兰教协会变更法人代表和秘书长的批复》政策解读
一、关于同意沈阳市伊斯兰教协会变更法人和秘书长的批复背景
沈阳市伊斯兰教协会法人代表长期空缺,秘书长由副会长兼任,不是专职秘书长,市民政局多次提出整改要求。
二、关于同意沈阳市伊斯兰教协会变更法人和秘书长的批复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负责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
(三)《沈阳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市代表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三、关于同意沈阳市伊斯兰教协会变更法人代表和秘书长的批复的主要内容
同意市伊斯兰教协会变更法人代表和秘书长,丁利任法人代表、钱凤阳任秘书长。
四、关于同意沈阳市伊斯兰教协会变更法人代表和秘书长的批复的重要意义
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有利于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