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省住建厅各部门转发通知要求,会同沈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拟定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二、操作细则
1.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2.企业申请缓缴的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3.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说明情况,暂缓缴存的一定期限不宜超过6月30日,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需补缴申请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补缴。
4.实行企业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网上诚信申报备案制。中心重点核准企业职代会(或工会)通过的缓缴及补缴方案,免除对企业困难的认定审核。
5.单位按现有缴存比例,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中心重点核准企业职代会(或工会)降低比例意见的确认。
6.职工所在单位,受疫情影响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疫情期间,合理延后贷款职工还款宽限期限,方便贷款人灵活调整还贷安排。
8.已产生逾期的贷款职工,经本人申请,管理部确认,可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罚息,并修改疫情期间的逾期记录。
9.提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最高限额,以承租房屋所在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400元;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提取限额为每月95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在4个县(区、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为每月950元。
三、其它事宜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不增加任何证明要件,能网上办理的,通过沈阳政府网站、沈阳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和沈阳公积金APP线上渠道安全高效办理。
2.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阶段性政策到期后,对仍然存在经营困难、需要缓缴的企业,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降本减负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