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沈阳市民族和宗教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具体修订工作中,突出了以下几个工作特点。
1.坚持依法修订和完善,突出合法性。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部署,提高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握上位法“效力优先”和下位法“适用优先”的法律原则,确保修订后的规定不与宪法、法律或相关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规则“相抵触”。
2.坚持全面审视和梳理,突出完整性。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基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机关法律顾问、行政执法对象和司法部门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对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梳理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事项,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原《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共计修订调整10条,删除5条,新增15条。
3.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突出实用性。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适用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需要遵循的法定程序,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情形,同时对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行政处罚限定为5个种类,具体处罚幅度细化为5个裁量阶次,保证了行政处罚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和裁量标准的统一。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出时代性。坚持行政处罚条款设定和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对已不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不符合的条款,按照“废、改、立”的步骤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错行为,是累犯还是初犯等因素,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科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新时代特征。
此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修订,提升了全市民族宗教领域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民族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