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县(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管理(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规〔2021〕19号)、《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沈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沈财农〔2021〕448号)、《进一步优化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沈财农〔2020〕608号)有关规定,并紧密结合近年来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请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一、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
各地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推动民族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五个方面内容组织申报衔接资金项目。
1.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结合当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组织民族乡村申报衔接资金项目,并对民族乡村申报的衔接资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建立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库,向市民族和宗教局报备。每年4月底前,相关地区可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对项目库项目进行一次补充调整。
2.衔接资金项目库储备项目申请资金总额度应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总额的150%,单个项目申请资金额度应不低于10万元。
3.衔接资金项目库储备项目应以公益性项目为主,对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及有利于集体经济增收的优势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培训项目等优先列入项目库。
二、衔接资金项目建设
1.各县、市(区)民宗局根据当年衔接资金下达额度在项目库中遴选批复项目,并对批复项目进行公开公示。
2.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批复项目、资金情况,及时履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配合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开工、审计监督、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等工作。
3.项目完工结算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按程序履行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资金按时拨付。
4.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积极发动群众参与项目工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5.项目建设周期一年(以资金下达时间为准),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完工。对不能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完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民宗局需做出具体分析和情况说明。
三、衔接资金项目档案管理
(一)县、市(区)民宗局
1.民族乡村衔接资金项目组织和申报材料。
2.县(市)级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资料。
3.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文件资料。
4.关于衔接资金项目批复和开展监督检查资料。
5.衔接资金项目资金拨付材料。
6.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二)项目实施单位所在乡(镇、街道)
1.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研究情况(会议记录)、公示公告、申报项目请示、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2.项目批复材料:县级民宗局批复、发改局立项审批、项目概算表、项目设计施工图等。
3.项目组织实施材料:公示公告、项目招投标材料、项目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项目跟踪检查记录等。
4.项目检查验收材料:项目工程监理报告、竣工报告、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
5.项目资金报账材料:项目工程结算款申请、项目资金审批单等。
四、衔接资金支付管理
(一)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申请衔接资金(中央财政和市本级财政)拨付需提供主要审核要件:
1.县级民族和宗教局用款申请
2.县级民族和宗教局批复文件;
3.项目施工合同;
4.中标通知书;
5.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7.项目工程复核验收报告;
8.项目工程财政结算审核报告。
(合同金额较小,不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提供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证明材料)
如按项目施工进度申请资金拨付,可根据实际情况附上述部分材料内容。
(二)项目管理费支付管理
年度衔接资金下达后,县(市)民宗局可按照中央财政资金1%、市本级财政资金2%标准直接申请提取项目管理费。
五、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
1.市民宗局研究制定衔接资金项目落实工作任务清单;
2.按照任务清单重点工作环节对相关县(市)落实衔接资金项目情况进行考核;
3.将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衔接资金分配的一项重要指标。
六、相关要求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监管的通知》(沈民宗发〔2019〕10号)、《沈阳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沈民宗办发〔2019〕16号)、《沈阳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沈民宗发〔2019〕18号)、《沈阳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沈民宗发〔2021〕9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