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现将《沈阳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1年8月6日
沈阳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一、政策依据
《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7)371号)、《沈阳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财农[2018]491号)、《进一步优化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沈财农〔2020〕608号)。
二、适用范围
沈阳市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三、审核要件
以市本级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落实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为基础,结合项目实施重要节点,确定主要审核要件如下:
(一)县级民族和宗教局用款申请(请示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审核要件:
1.县级民族和宗教局批复文件;
2.项目施工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项目工程量及预算清单;
(三)项目竣工审核材料:
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监理单位出具);
3.项目工程复核验收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出具);
4.项目工程财政结算审核报告。
四、项目管理费提取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申请,在当年资金下达至各地区专户之后进行。由相关县、市(区)民族和宗教局根据各自工作需求,按照《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7)371号)和《沈阳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财农[2018]491号)之规定,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管理费比例最高不超过1%、市本级资金项目管理费比例最高不超过2%,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民宗局和财政局同意即可。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遵照以上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