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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果
【典型案例】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发布更改民族成份行政确认典型案例
来源:市民族和宗教局   上传日期:2023年10月16日   字体:[ ]

案例一:

案例简介:

杨X X,男,2020年4月7日出生,出生时随父亲民族成份为回族。2022年9月9日,其父杨X X(回族)和其母金X (汉族)因感情不和,经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杨XX由其母金X抚养。2023年9月8日,杨XX在其母陪同下向于洪区民族和宗教局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申请将杨XX民族成份随母亲变更为汉族。

于洪区民族和宗教局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认为杨XX符合变更民族成份条件。让其母金X填写了《辽宁省沈阳市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并要求其提供金X的身份证、户口本,杨XX的户口本,法院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审查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9月11日,于洪区民族和宗教局派专人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递送市民族和宗教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杨X X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变更程序,申请材料齐备,因此作出同意变更民族成份的行政确认决定。

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杨X X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且杨XX由其母金X抚养,满足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的条件。


案例二:

案例简介:

王XX,男,2004年9月20日出生,出生时随父亲民族成份为汉族。2023年9月1日,王XX向沈河区民族和宗教局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将民族成份随母亲变更为锡伯族。

沈河区民族和宗教局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认为王XX符合变更民族成份条件。让王X X填写了《辽宁省沈阳市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并要求其提供父亲王XX、母亲刘X X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审查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9月4日沈河区民族和宗教局派专人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递送市民族和宗教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王XX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变更程序,申请材料齐备,因此作出同意变更民族成份的行政确认决定。

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王XX年满十八周岁,未满二十周岁,满足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在其年满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的条件。


典型意义

民族成份变更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关乎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这项政策在2016年由国家民委和公安部进行了一次调整。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就是说,父母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一定要依据夫妻双方的民族成份,明确提出孩子的民族成份是随父还是随母。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但也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民宗部门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这一行政确认事项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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