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现就王楠委员提出的《关于对浑南(沈阳段)非法捕捞及不科学放生行为加强管理的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对宗教界科学放生工作的教育及引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准绳,积极引导宗教界科学放生、合理放生。
一、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放生
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教育引导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规定,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宣传生态理念,科学合理放生
教育引导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放生的水域、物种、规模、时间等;用于放生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规范放生行为,倡导文明放生
指导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教育引导宗教界简化放生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放生水域和周边环境。
四、加强宣传引导,普及放生知识
开展科学合理放生的宣传工作,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时,普及放生知识,倡导依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理念。同时,支持宗教界可以依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阐释,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进一步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
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