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成员、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福岩】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到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制度根基与法治基石日益铸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是民族工作的里程碑,更是国家意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宏大叙事的法治化确认。它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时代主线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引导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这部法律将“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写入总则,让民族团结从情感倡导升华为公民的法定义务。这部法律对“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出了专章具体规范,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美好愿景、政策措施铺陈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有力保障了民族工作的行稳致远、长治久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与发展不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具体的行动规范准则。由此,无论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区建设,还是防范和制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这部法律都赋予了各族群众权利与责任。在法治的强有力保障下,各民族必将像石榴籽一样抱得更紧,共赴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壮阔征程。
【沈阳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成员、沈阳师范大学社会与历史学院教授刘丽华】学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让我深刻认识到其对于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深远意义。特别是第十六条强调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高校历史学师范教育指明了人才培养方向。我们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引导历史学师范生在未来的中学历史教育教学中,自觉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促进者,做正确中华民族历史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在人才培养中,我们要依法执教,深入挖掘地方历史资源,讲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故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实践与校园文化,增强各族学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坚定文化自信。要以史为鉴、教书育人,将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根植于青少年心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历史学科的教育力量。
【沈阳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成员、沈阳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朱秀芬】作为高校教师,同时也是沈阳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成员,我学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后深感使命在肩、责任重大。该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确立增进共同性、尊重包容差异性原则,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立足双重身份,我将把法律精神融入课堂教学与宣讲实践,面向师生与社会群众解读立法要义,传递“四个与共”共同体理念。深耕沈阳地域场景,推动各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今后将以法治思维践行育人使命,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教育宣讲全过程,为维护民族团结、凝聚复兴伟力、服务沈阳地方发展贡献力量。
【沈阳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成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乔明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再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而是通过法律赋权转化为各族群众能够切实感知到的归属感。作为一名公安教育者,就是要将法律的规范内涵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执法指引,教导学警在未来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既能坚守法律底线,又能凭借文化敏感度消除误解,使法条能够从文本走向实践。同时,作为沈阳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的一员,我的职责便是充当这部法律与人心之间的“转译者”,用各族群众更容易理解的语言讲述“法律如何守护你我共有的家园”。当社区里朝鲜族阿妈妮明白这部法律保护的是她习以为常的邻里温情,当青海拉面店撒拉族大哥意识到法律保障的是他融入沈阳这座城市的平等权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能从“要求”转变为“需要”,这正是实现民族工作“有形、有感、有效”的关键所在,既有法律的力度,更见人文的温度。
【沈阳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成员、辽宁大学哲学院讲师王宇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为高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作为高校教师,在教学上,我将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精神融入课程思政,挖掘各学科中民族团结进步内涵,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四个与共”理念,让共同体意识入脑入心。法律明确提出支持高校跨区域招生与教师交流,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这为高校深化协同育人与交流融合提供了制度支撑。基于此,我将积极搭建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平台,营造共居共学、共建共享的校园氛围,以法为纲,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紧密结合,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高校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