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解读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从起草制定到颁布实施历经了8个年头。当时起草小组组织了汉族群众和有关部门代表到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郊区进行参观考察,让他们了解到少数民族的真实情况,并对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取得了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并最终达成了共识。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而制定的,该条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城市民族工作方面的具体化规定。《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秉承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对城市民族工作开展做出初步具体化规定,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依据。
2016年1月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要求,要全面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务,以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以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为抓手,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切实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和改进领导,健全体制机制和工作格局,为推动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2021年8月27日至28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