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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市民族和宗教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市民族和宗教局   上传日期:2023年05月13日   字体:[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部署,加强涉企的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营造沈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制定市民族和宗教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现行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民族和宗教局随机抽查事项确定为清真食品安全检查。相关法规规章如有修改,有关部门应及时提请增加或修改检查事项清单。

第三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列入抽查名单中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民族工作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依法开展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权力清单,编制相应的执法人员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民族工作部门对照抽查事项清单,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选定的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例行检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式进行。

第七条: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每年按计划开展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工作。同一监管对象一年内被抽查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第八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随机抽查结果及时在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政务信息平台和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监管、执法、处罚等工作。抽查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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